陕西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
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目标责任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物流、旅游、农业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省属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省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