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2010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69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2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4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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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02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7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02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7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02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7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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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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