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部门(单位)责任。
(4)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认证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5.以下情况列安全信息,不列入电务设备故障:
(1)供电、电气化、工务影响,使用单位操作不当等; (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 (3)道岔尖、心轨卡物; (4)外界施工妨碍;
(5)水害、冰害、雷害等自然灾害; (6)未影响行车的设备不良反映; (7)不影响设备使用的报警、预警;
(8)冗余设备发生转换,不影响设备使用;
(9)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1条 电务设备故障产生的设备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电务处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承担。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其他经济损失按铁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112条 电务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故障及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并赔偿故障及事故损失费用。
第113条 电务事故、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故障后,各级电务人员应逐级上报。工区应立即向电务(通信)段调度报告;电务(通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电务调度报告。
2.对可能与电务有关的一般C类以上事故、动车组车载设备故障、影响专特运和重点列车的故障,铁路局电务调度应在1小时内报告铁路总公司电务调度;影响繁忙干线正线超过1小时的,铁路局电务调度应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铁路总公司电务调度。
3.影响专特运、重点列车以及影响较大的设备故障,由电务处负责组织调查;其他设备故障可授权电务(通信)段负责调查。必要时,铁路总公司可以直接组织对故障进行调查。
设备故障涉及外局、其他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单位且故障责任不清、故障原因不明时,由电务处牵头组织调查。
跨局的车载故障应急处置以车载设备配属局为主,地面设备配属局配合配合;网络设备以故障发生局为主,相关局配合。
4.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测试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5.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公安部门查处。
6.对可能与电务有关的一般C类以上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
6.构成事故的故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处置。 第114条 电务事故、故障的管理及统计分析:
1.发生故障后,工区应及时填写《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电安表1),并长期保存。
2.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建立健全事故、故障统计、分析、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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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制度,规范事故、故障管理,并专人负责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3.事故、故障以及反映在电务设备上的不良信息,各电务(通信)段、电务处应分类统计、分析。
4.故障及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每月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月24日18时起至当月24日18时止。填报故障发生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时改变日期。
5.行车一般D类事故,电务(通信)段应及时填写“电务行车一般D类事故统计分析表”(电安表2)、“行车事故一览表”(电安表3),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6.电务(通信)段、电务处应对电务设备故障和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填写“信号故障统计表(电安表4)、通信故障统计表(电安表5)、信号故障原因分析表(电安表6)、电务设备、器材质量统计表(电安表7)、电务设备雷害统计表(电安表8)”,电务(通信)段每月25日12:00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25日18:00前报总公司电务部。每季度末,各电务(通信)段将每季设备故障汇总统计后报电务处;每年各电务(通信)段将全年设备故障情况统计分析、总结,次年1月5日前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总公司。
7.各电务(通信)段在故障发生后5日内,向铁路局电务处、安全监察部门报送《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
8.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时,铁路局电务处应及时向相关铁路局的专业部门通报故障信息,并于5日内将《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传送相关铁路局的专业部门。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的设备故障,由电务处或有关电务(通信)段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9.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电务处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的电务处给予回执。
10.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每月对管内设备故障进行综合分析,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并进行通报。
第115条 接到外局转入的《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电务处应督促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分析,填报《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并纳入设备故障考核。
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考核
第116条 总公司按以下规定对铁路局进行考核:信号、通信故障按故障率考核;行车责任一般D类事故按事故率考核;C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按件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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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安全考核指标:
1.消灭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类及其以上事故、火灾事故。 2.消灭客车责任一般C类事故。 3.杜绝恶性违章作业。
4.电务责任一般D类事故率(每年):≤0.05件/百组换算道岔。 5.信号设备故障率(每年):≤2.0件/百组换算道岔;电务责任故障率1.0件/百组换算道岔;ATP故障控制在0.1件/10万公里。
6. 信号设备故障延时站内:≤1小时/件;区间和无人值班站:≤1小时50分钟/件。
7.信号设备故障平均延时(每年):≤1小时/件。 8.通信设备故障率(每年):≤0.1件/百皮长公里;通信设备责任故障率(每年):≤0.05件/百皮长公里;
第118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原因不明重复发生及处理超过24小时的设备故障,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对瞒报、谎报、迟报故障的加重考核。
第119条 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120条 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相关单位和部门。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121条 铁路局应建立故障攻关奖励和安全质量专项奖励机制。
第122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电务(通信段)段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系统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123条 总公司每半年对各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行车事故、典型设备故障、严重违章作业、设备故障率、主要干线信号设备动态检测情况、设备及器材质量问题、总公司重点工作落实和安全检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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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电安表 1序号日期故障处故障设备发生时修复故障延误列车所名称间时间延时客车货车故障概况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定性定考核情责况备注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