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

考核评价标准》(2016年版)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进行修订。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检查工作。

三、考核评价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 1、示范工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1)分值x0.5+外业(表2)分值x0.5;

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2.1和表2.2;水运工程为表2.1和表2.3;

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标准分)x100。

考核项目标准分为外业实际考评项目的标准分值。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7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分及以上的,为省级示范工地。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不达标的,必须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2、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别对每个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x0.2+Σ监理单位得分/监理单位个数x0.2+Σ(施工单位得分x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x0.6。

工程项目得分85分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省级示范工程:

(1)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85分; (2)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85分;

(3)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施工标段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85分。

四、每次考核类别扣分上线为该项标准分值。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5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六、省厅每年组织年度省级“平安工地(程)”示范点考评。各地区应在每年上半年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预备候选名单,三季度末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工程(标段)进行逐个评估。

七、申报省级示范的施工标段,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标段合同额大于5000万元;

2、标段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前三季度完成产值占年度计划50%及以上; 4、工程尚未交工验收。

八、对推广应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加1-2分。

九、省厅每年对获得省级“示范工地”和“示范工程”的项目进行表彰。

(1)示范工地仅对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2)示范工程对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十、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平安工地(程)实施意见,组建本地区平安工地考评专家库,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平安工地”示范考评工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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