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观音山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篇

第一章 五小电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车集煤矿井上下所有小型电器(包括: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信号点铃、高压连接器、综保装置、控制装置、4mm2及以下信号电缆等)的日常使用管理。 二、管理目标

全矿五小电器回收率达到100﹪,信号电缆回收率达到95﹪,五小电器返修复用率达到95﹪以上,五小电器杜绝失爆现象。 三、管理职责

机电科全面负责井下五小电器现场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机电科负责五小电器日常审批、计划、维修、回收及日常管理等,及全矿五小电器使用台帐管理工作。

(二)供应负责日常发放、回收管理,编制维修计划,安排月度维修任务,每月25号负责前向机电科报送五小电器收发报表,便于机电科核对管理台账。 (三)机修厂负责对五小电器进行修理、保存、维修台账建立等工作。

(四)各单位负责五小电器现场的使用管理、维护、回收等工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五小电器使用台帐。 四、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五小电器管理员,管理员为单位五小电器审批、领用、回收台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单位领用五小电器时,注明使用地点、型号、数量、用途,经机电运输部分管人员、分管副部长及物资供应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三条 五小电器领用单位要及时将审批单交机电科、供应科、企管科各一联存档登记,以便进行台账更新。

第四条 修复五小电器必须经过机电科验收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第五条 供应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要求发放五小电器,并做好出入库登记。优先发放修复的小型电器,数量不足时方能发放新购置部分。井下在用小型电器更换时,要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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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应科每月25号前将月度五小电器维修数量及库存情况报机电科,以便于机电科及时调整下月采购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五小电器使用管理台账,有专职(兼职)管理员负责对日常台账及时进行更新,每月及时与机电科在办公网公布的小型电器使用数量进行核对,如使用地点、使用数量存在误差,及时与机电科联系。月底机电综合考核将对各单位台账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必须保证台台完好,现场备用五小电器必须按照机电设备管理要求挂牌管理,闲置及损坏的五小电器应及时升井交库。

第九条 巷道施工结束后, 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现场交接,交接双方现场对各种五小电器使用数量、地点、状态等进行登记,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五小电器如需转至其他工作地点使用时,责任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转帐手续。

第十条 供应科验收人员应严格执行小型电器返修出、入库制度,对区队回撤返修的五小电器要严格把关,对损坏、缺件、锈蚀严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进行登记,统计后将单据交机电科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机修厂负责按照供应科当月下达的维修数量,依照国家标准进行修复,返修的五小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者,追究机修厂的责任。

第十二条 每月返修的五小电器,必须经供应科、机电科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机修厂不得私自外借、发放五小电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回收升井的五小电器及时(7天内)交供应科库房,由于野蛮装卸等人为原因造成五小电器缺少铭牌、配件造成损坏或报废,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按物品原值进行处罚。供应科现场验收后开具回收单,责任单位及时将回收单据交机电科一份存档。 五、考核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领用或回收五小电器时,未及时将票据交机电科存档,影响正常台账更新的,对五小电器管理员罚款50元/次。

第二条 五小电器台帐没有及时进行更新,对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次,五小电器管理员罚款50元/次。

第三条 巷道喷浆或刷白施工期间,不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到位,造成小型电器卫生较差,对现场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件。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每月未按照回采进度回收五小电器(特殊情况及时到机电科说明情况),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 井下工作地点备用五小电器不集中挂牌管理,闲置五小电器回收不及时(下发通知单未回收)对机电班长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次,延期一天加罚50元。

第六条 各单位回收交库的五小电器必须保证各种配件完整,缺少配件或接线喇叭嘴两端信号线没有拆除直接截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七条 井下工作面交接时,五小电器实际使用数量与台帐严重不符,误差超过规定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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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电器超过3%,信号电缆超过10%)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八条 井下未经过机电科允许,单位私自转交或更改使用地点,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 巷道返修期间,由于防护不到位造成五小电器损坏,除按照物品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次。造成时间影响或其他事故,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十条 各单位回收的五小电器铭牌及煤安标志不得缺失,否则罚使用单位500元/台,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台。

第十一条 五小电器升井后,无人卸车或卸车不及时的,被转至矸石山废料堆的,一经确认对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50元。

第二章 胶带、钢丝绳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胶带、钢丝绳的管理,具体业务包括:胶带、钢丝绳消耗预算、采购计划编制、审批、验收、台帐建立等。

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每月消耗情况分析,并及时将结果上报企管科。

第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胶带、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现场保存、回收等工作,并对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二、发放

第一条 领用胶带或钢丝绳时,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科分管副科长、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机电科根据领用报告及时建立台帐。

第二条 带面发放由机电科、供应科现场测量带面宽度,使用单位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带面宽度,机电科以此宽度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 使用单位需要投入胶带、钢丝绳,必须于每月20日前提出下月的需用计划报机电科。

第四条 钢丝绳没到规定使用期限更换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鉴定批复后方可领用。 三、使用

第一条 各种胶带使用期限:PVG800mm型胶带使用期为24个月,PVG1000mm型胶带使用期为24个月;使用期限内允许磨损宽度:PVG800mm型胶带为700mm、 PVG1000mm型胶带为850mm,允许损耗长度不超过原始长度的0.3%。

第二条 使用单位领用的胶带、钢丝绳必须按照计划及计划单填写的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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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作面移交时,胶带、钢丝绳与设备一起移交,移交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由接收单位使用。

第四条 胶带、钢丝绳周转时,必须由机电科同意后执行,严禁私自进行周转。 第五条 胶带必须保证足够长度方准缩带,胶带两头必须保留原有皮带扣,不具备条件而需要割短时,必须经机电科批准。

第六条 皮带宽度在700mm及以上的可以周转使用;低于700mm报废。报废的带面由供应科摆放整齐,进行保存。

第七条 升井胶带的毛边由供应科负责处理,经机电科、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领用胶带、钢丝绳严禁随意乱截,特殊情况下需经机电科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可伸缩皮带的储带仓储带长度不少于100m。 第十条 钢丝绳使用期限

(一)液压绞车使用期限12个月;

(二)清撒煤斜巷JD-25绞车使用期限6个月; (三)开掘上、下山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4-6个月;

(五)回采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平巷及胶带运输机涨紧绞车使用期限6个月; (六)P-60B、P-90B耙矸机用钢丝绳1200立方更换绳一次。 (七)P-30B耙斗机用钢丝绳600立方更换绳一次。 四、回收

第一条 胶带回收率为95%,采掘工作面补充或更换胶带时,必须经机电科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更换下来的胶带要全部回收入库,供应科负责管理。

第二条 胶带使用结束后,升井胶带由机电科、供应科及回交单位现场验收,根据宽度由机电科落实考核,宽度低于700mm者,由供应科安排存放到报废区,不作生产使用。

第三条 胶带、钢丝绳具备回收条件时要及时回收,在规定期限内升井入库存放,机电科进行验收供应科负责入库。

第四条 钢丝绳使用回收率按绳径大小划分:φ12.5mm-φ15.5mm钢丝绳回收率为60%,φ18.5钢丝绳回收率为80%,φ21.5mm钢丝绳回收率为85%,φ26mm以上钢丝绳回收率为95%。

第五条 领新钢丝绳更换时, 7日内必须将旧绳盘好交于供应科存放(以领用时间为准)。 五、考核办法

第一条 掘进队带面允许磨损量:100mm/24个月=4.16mm/月,即每月允许正常磨损宽度为4.16mm,磨损单价为220元/100mm=2.2元/mm;综采队带面允许磨损量:100mm/18个月=5.6mm/月,即每月允许正常磨损宽度为5.6mm,磨损单价为350元/100mm=3.5元/mm,凡超过正常使用的磨损量者,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进行处罚:磨损单价×超磨损量×剩余长度;磨损长度超限部分按原值进行考核。钢丝绳奖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公斤*单价。

第二条 带面超过正常磨损量者,除按以上公式计算除罚外,对队长、书记及机电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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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罚款总金额的10%。

第三条 回收胶带两头必须都保留原始皮带扣,否则,每头罚使用单位1000元,队长、机电队长各承担罚款总额的10%。

第四条 胶带出现撕裂,对使用单位按实际皮带撕裂长度处罚(新皮带按原值,旧皮带按原值的80%),队长、机电队长各承担罚款总额的10%。

第五条 回收胶带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正常磨损除外),缺少部分对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回收钢丝绳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缺少部分按原值的50%进行罚款,并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六条 不经机电科允许,任何单位不准随意截取皮带挪作它用(如通风用的挡风帘、遮雨棚、绝缘板、地板等),否则,对责任单位按缺少长度原值的200%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更换下来的旧带面及钢丝绳不及时(更换一周内)升井,对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00元,超一天加罚50元。

第八条 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钢丝绳提前报废的,按钢丝绳原值的50%~100%对区队进行处罚,同时罚队长、机电队长原值的10%。

第九条 回收钢丝绳不及时卸车被运到矸石山的,按新绳原值的罚款,队长、机电队长各500元。

第四章 油脂管理规定

全矿生产用油(不包括车辆用油)的管理由矿机电部、物资供应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机电运输部负责油脂的控制审批及现场管理;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油脂的组织到货、发放和回收;使用单位在领用油脂后,责任到人,保证油脂的合理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各单位根据控制费用指标,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月度油脂计划,每月18日前报机电科,机电科审批后转供应科。机电科由专人审批根据矿下达的经营指标各区队的油脂费要严格把关,及时掌握区队的使用状况,对超计划使用的,先由区队申请计划外费用由企管科、经营矿长审批后,增补其油脂费用。

第二条 进入矿内油脂必须有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合格证及油脂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发放。

第三条 各区队所领油脂必须设专人管理,专领专用。所有井下生产用油必须安排固定地点上架挂牌管理,注明类型、油号,并配置取油专用工具,避免从油桶中直接倒油,造成浪费或加错油的现象。否则,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200元。备用油桶必须把桶盖盖好,防止杂物进入油中。如果缺桶盖或不盖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四条 各单位更换油脂时,必须先申请,经机电科批准后,按所需用量领取,更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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