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 【正 文】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库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 -----------|-外 科-手术室 副| | ||-妇 产 科 院| | ||-小 儿 科 长| | ||-麻 醉 科 院 | 办 | 公 | 室 | | | | | ||-门诊部……| ||-护理部……|--------|

||-中 医 科 ||-传 染 科

||-结 核 科 |-急 诊 室 ||-皮 肤 科 |-注 射 室 ||-眼 科 |-换 药 室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收 款 室 |-计划生育指导室

|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图书室 |-统计室 | ||-医务科……||-人事科……|--------|-病案室|-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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