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 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 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 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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