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
第二章 渊源
1、渊源有: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学说和法理 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第三章 学说
国家 时代 代表人物 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 13-14世纪 巴托鲁斯 法国 16世纪 杜摩兰 达让特莱
荷兰(国际礼让说) 17世纪 胡伯 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 19世纪 萨维尼 国籍说 意大利 19世纪 孟西尼 既得权说 英国 19世纪 戴西
国际礼让说 美国 19世纪 施托里《冲突法评论》 本地法说 美国 20世纪 库柯 政府利益说 美国 20世纪 柯里 优先选择原则说 美国 20世纪 卡弗斯 法院地法说 美国 20世纪 艾伦茨威格 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 20世纪 里斯 协调说 法国 20世纪 巴迪福 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 德国 20世纪 齐特尔曼 比较法说 德国 20世纪 拉沛尔 法律直接适用说 法国 20世纪 弗朗西斯卡基斯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1、内容:
(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2)“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3)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
2、影响和评价 贡献:
(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缺陷:
(1)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而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
(2)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达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二、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1、内容: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三类: 物的法则、人的法则、混合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影响和评价 (1)先进之处:
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2)不足之处: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三、法国法则区别说 (一)杜摩兰
1、内容: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2、影响: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二)达让特莱
1、内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因此一切法则都是属地法。
法则三分说: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混合法则(人、物法则的混合)
2、影响: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四、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
1、法国学者博丹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
2、内容:三原则(国际礼让说)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线以外无效力。(属地)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
3、影响与评价:
第一,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第二,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性。那就是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的管辖领域也能得到承认。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一、冲突规范
1、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2、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实体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程序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具有特殊性:范围、系属
(范围: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3、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含有抽象的连结点,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准据法
1、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