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西学定义

一、以反不正当竞争为内容的法〈丹宗绍信〉 〈日本 曾以反垄断法为核心 美国 早期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 二、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国家权利 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江上勋〉 公共权力 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 〈得让〉 三、调整普遍利益之法

普遍利益——特殊利益〈国家及经济代理人的〉 普遍利益——企业利益〈价格、外贸、农业结构……〉

四、社会法

公法: 私人——国家

社会法: 私人——特殊社会〈集团〉 五、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和经济之法 〈显性规则+隐性规则=?〉 (刚性规则+柔性规则=?) 六、企业法 (企业地位之法) (不同于 个人利益平衡之法) (不同于 普遍利益优位之法)

第二节 我国学界的定义

一、 否定派的定义 (无独特调整对象) 1、综合经济法论

王派: 王家福 经济民法 王保树 拼盘 经济行政法 劳动法 2、学科经济法论 (佟派) (1)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

(2)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均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3)现阶段根本无新型的经济关系产生,不能搞拉郎配,以牺牲其他部门法的 完整性为代价,硬搞出个部门法 3、大民法论 (高派)

二、肯定派的定义 (有独特调整对象) 1、 经济行政法论 (梁派) 2、 纵横经济法论

(1) 纵横统一论

经济管理关系 & 经营协作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 & 经济协作关系 (2) 密切联系论

经济管理关系 &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 &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1

(3) 双重因素论

兼有商品性和行政性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 (王)

兼有管理性和协作性的经济关系 (丁) (4) 纵横有限说

纵,排除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加的管理关系及企业 内部管理关系

横,排除自由流转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干预的任何 经济关系。

[(1) 已失势——民法通则的颁布 (3)已失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完结 (2)在分化: 或苦守阵地

或改道 (如李昌麒)或改良 (如潘、刘)]

3、 经济协调法论 [新杨(紫烜)派]

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协调”一词强调了国家行使经济职能应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将 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

经济协调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 市场管理关系 +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社会保障关系 4、国家干预法论 [新李(昌麒)派]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 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属性有(1)干预性,即权力属性;(2) 对象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据此, 其调整对象与民法有所不同,其社会本位观与民法的个人本位观也不同;(3)干 预的需要性。不是所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这取 决于国家需要。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 些,有时可能窄一些,以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4)也调整具有 经济性质的合同关系。

经济干预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5、经济调节法论 (漆多俊)

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 经济组织关系 + 市场管理关系 + 宏观调控关系 (新“三论”共同点: 国家介入

差异点: 介入的方式、程度、范围)

(统一调整论 纵横统一论 以纵为主论 纵向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古代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的

1、土地制度 土地 = 权杖

土地 = 资源

2、农业管理 (承包合同)

2

3、商业管理 巴比伦的价格标签;运输风险 中国的合同形式管理 4、产品质量法 产品之外的损失 受害人不限于买方

5、财政法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史记) 6、税法 (关税) 二、封建制的 (秦简、唐律)

1、土地制度 均田制 (土地制度与社会问题联系) 2、农业管理 农业统计

牲口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3、商业管理 限价 度量衡 专营制度 合同管理

4、外贸管理 (汉:限铁器、铜钱) (唐:限陆路,倡水路) 5、质量法、基本建设法 标准化法 产品责任法 (如城墙)

6、资源法 (春三月,斧斤不登山林……数罟不入污池) (缺水法)

7、财税法 两税法(户税+地税)——一条鞭法 8、企业法 矿业管制 (缺一般企业法) 9、科技法 (封建制特征)鼓励 限制

第二节 近现代西方的经济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国家干预 a、圈地法

18世纪 重商主义 (原始积累) b、劳工法、工厂法、流浪法 c、济贫法 d、粮食法

(或曰:经济法于斯成为部门法。参见标志图)

19世纪 自由主义 (市场+法院) 民法、公司法、(俾斯麦)劳动法 (废谷物法)

经济法的部门法标志:

二、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法 1、二战前 德国

1896年 3

反不正当竞争法 D 两只手 C 理 论 化 B 一定数量的单行法规 A 一 定 数 量 的 同 类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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