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权案案例分析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

1. 基本事实

1949年1月,秘鲁“美洲人民革命联盟”领导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到哥伦比亚驻秘鲁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按照拉丁美洲的惯例和1928年关于庇护权的泛美哈瓦那公约给予了庇护。同时,哥伦比亚大使馆还要求秘鲁政府发给安全通行证,以便让托雷离境。然而,秘鲁政府以托雷被指控的并非政治罪为由,拒绝发给安全通行证。因此,两国发生了争执。哥伦比亚按照两国协议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的法律问题

双方争论的法律问题是:哥伦比亚作为给予庇护权的国家是否有单方面用一种对领土国有约束力的方式来确定避难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即判定究竟是一种政治罪行还是一种普通罪行;以及秘鲁是否必须给予必要的担保使避难人能够平安地离开秘鲁领土。 3. 法律适用的法律及其判决。

1950年11月,国际法院在作出的判决中对这两个问题均作了否定的回答。法院认为,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法公约》、1911年《玻利维亚协定》和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都没有规定由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内容。1933年和1939年《蒙得维的亚公约》虽然有这一内容,但秘鲁没有批准这两个公约,不受这两个公约的约束。况且,1933年公约只有11个国家批准,1939年公约只有2个国家批准,这就很难说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有习惯国际法规

的效力。至于国际实践,在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确实有过不少给予使馆庇护的事例,但那些事例是极不稳定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法律”的“稳定前后一致的惯例”。因此,国际法院驳回了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

关于发给安全离境证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在使馆的庇护权合法成立,而驻在国又同意被保护者离境的情况下,驻在国才有义务发给安全离境证。而在本案中,使馆庇护权尚未得到驻在国承认,驻在过也没有同意让受庇护者离境。因此,秘鲁没有义务发给离境证。最后,国际法驳回了哥伦比亚第二个主张。 4. 评价

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外交庇护权的习惯。1928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和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政治庇护权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因此,域外庇护得到了拉美国家的普遍承认。然而,拉美国家的这种外交庇护严格限制在“紧急情况下”适用,它仅仅是拉美区域性的国际法,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意义。现代国际法并不承认使馆馆长有在其馆舍内给予庇护的一般性权利。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外交庇护权并非国际法所承认的权利,驻外使馆允许被驻在国通缉或判刑的人在使馆避难,会导致干涉驻在国的内政。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都没有有关外交庇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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