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罚条例

公司员工奖罚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

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 责任与权限

第3条 (责任与权限)

3-1 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

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此规则的解释权归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运营程序

第4条 (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励

和奖金奖励。

4-1 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成绩的。 4-2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3 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4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4-5 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等: 等奖金额

一1500元-3000元 二800元-1500元 三300元-800元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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