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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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设施与服务的基本要求,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经注册设立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车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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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city tourist transportation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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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游客(主要是散客) 提供旅游集散、咨询、换乘,同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组织实体。 3.2

旅游集散服务 tourist transportation service

通过发售联票等方式组织游客来本地、外地旅游,或组织游客在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就地换乘后继续游程的旅游服务。 3.3

旅游咨询服务tourist consulting service

通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或有关载体,向游客提供有关旅行、游览、休闲、度假等活动相关信息的非商业性咨询服务。 3.4

旅游换乘服务tourist interchange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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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入本地区、景区的旅游车辆提供停放场地,为游客提供旅游专线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旅游服务。

4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等级划分与依据

4.1 等级划分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为三个等次,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 依据

等级划分以功能分区、设施设备、服务要求、运营管理为依据。

5 基本条件

5.1 应设置在机场、车站或客运码头、主要景区及城市商业中心等,交通便捷,易到达。

5.2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筑及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5.3 配备旅游专线交通工具,经过当地车辆监理部门年度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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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证照齐全,具备客运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5 应有相关部门认可的旅游专用票证,所出售的旅游套票应记载日期、班次、发车时间、座位号、乘车地点、到达站名及提供的服务容等。

5.6 旅游线路的设计应方便、安全、合理。

6 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条件

6.1 功能分区

6.1.1 布局合理,功能分区科学,应有中心大厅、售票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主要功能区。

6.1.2 中心大厅应设置咨询接待区、候车厅、旅游产品展示区、吸烟区、行政管理区、旅游购物区、休闲服务区、医务室、失物招领处等,宜设置母婴及残疾人专用休息室。

6.2 设施设备

6.2.1 中心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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