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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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中心大厅应光线明亮、通风良好、整齐明快、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

6.2.1.2 咨询接待区位置应合理、易见。

6.2.1.3 应设有公用,并具备国际、国直拨功能,宜提供移动和网络宽带服务。

6.2.1.4 应提供游客自助查询信息的设备,如自助查询电脑等,自助查询服务至少提供营运线路、景点介绍、发车时间等容。

6.2.1.5 中心大厅应设置电子信息显示系统。

6.2.1.6 中心大厅广告应统一规划,与环境协调,位置合理,不影响引导标志。

6.2.1.7 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 50和JGJ 122的规定。

6.2.1.8 候车厅面积应大于300 m2,布局合理、整洁干净、配置室绿化。

6.2.1.9 应配备饮水设备,饮用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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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0 应配备舒适的座椅,座椅数量要与大厅面积、人流量成一定比例,并保持座椅干净、整洁。

6.2.1.11 候车厅的空气质量、室温、采光照明、噪声及饮水卫生等应符合GB 9672的规定。

6.2.1.12 应设置安检区,配备X射线安全检查仪等安检设备和专职危险物品检查人员。

6.2.2 售票区

6.2.2.1 应配备票务系统、公共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

6.2.2.2 根据游客流量设置售票窗口,售票窗口数量应充分满足购票者的需求。

6.2.2.3 应设置补票、退票专用窗口。

6.2.2.4 应设置无障碍窗口。

6.2.2.5 设置排队购票隔栏,有专人负责维持购票秩序。

6.2.3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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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 停车场总面积不小于5000 m2,地面应硬化处理,道路平整干净。

6.2.3.2 应配备车辆调度室、停车站台和发车线路牌。

6.2.3.3 停车场司机视线死角区的对面相应位置应设置反光镜。

6.2.3.4 车辆进出口区应配备通行管理指示灯和限速标志。

6.2.3.5 车辆进出口应设置门禁。

6.2.3.6 宜按车辆车型分区,保证车辆行驶顺畅。

6.2.3.7 车辆停靠站台应有利于游客快速到达目的地。

6.2.3.8 停车场绿化良好。

6.2.4 公共厕所

6.2.4.1 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干净、整洁、无异味、光线明亮、标志醒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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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 设立无障碍厕位、婴儿看护设施等。

6.2.4.3 有防滑设施。

6.2.5 标识系统

6.2.5.1 应设置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区域分布示意图、设施与服务位置指引标志、无障碍标志、游客须知、注意事项等相应的中外文引导标志,且数量足够、容准确、标志醒目、指向准确,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2的要求。

6.2.5.2 应统一使用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识,并应用于集散站、交通工具、、分中心、信封等。

6.2.5.3 应在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建筑物正门、侧面或顶部等醒目位置设立中英文标识和名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周边应有导入标识。

6.2.5.4 景点(区)上车点周边应设置醒目标志,具有连续引导作用,游客沿标志能够顺畅到达。

6.2.5.5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

6.2.5.6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服务设备应有相应的警示标志,且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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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6.2.5.7 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6.2.6 交通工具

6.2.6.1 旅游汽车车况应符合LB/T 002的要求。

6.2.6.2 运营车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6.2.6.3 车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

6.2.6.4 宜配备车载电视、冷暖风设备、乘客意见卡(簿)、灭火器、导游专用设备等设施,且工作性能良好。

6.3 服务要求

6.3.1 服务容

6.3.1.1 应提供40条以上旅游线路,日均客流量在400人次以上。

6.3.1.2 提供旅游换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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