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注册会计师串讲内部资料《审计》

注册会计师串讲内部资料

《审 计》

一、样题题型题量分析

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中所附的样题,客观题(只有选择题)所占分数为50%,主观题中简答题和综合题各25分。尽管在考试时,各种题型可能会有微调,但变化不应太大。

从样题看,客观题大部分为基础知识题,所以,考生在复习应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实务知识的把握。要想顺利通过考试,提高客观题的准确率是关键。

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审计理论和实务的融会贯通,更能考查出一个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归纳整理能力。因此,考生必须要掌握好审计理论,注重审计实务,将理论灵活、熟练地运用到实务中去,站在一个注册会计师的立场上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最后能够形成正确的结论和意见。 二、重点分布

新制度:根据题量分值分析表和历年的试题,我们可以将《审计》的全部二十八章内容划分为,非常重要、比较重要、重要和不重要四个层次: 重要程度 所属章节 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非常重要 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二章、第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比较重要 十一章、第二十七章 重要 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八章 不重要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一章 旧制度:各章节的重要程度(根据近三年考试中各章所处的层次划分): 层次划分 第1层次 第2层次 第3层次 第4层次 各层次包含的章 4,9,10,12,13,19 6,7,11,14,15,17 3,8,16,18,20,21 1,2,5,22 各章均分 各层分值比例 58% 30% 12% 0% 累计分值比例 58% 88% 100% 100% 第一编 审计环境

第 一 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注册会计师审计概论)

重点掌握:1.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含义 2.理解审计方法

3、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其他审计的关系 4.注册会计师审计各发展阶段特点; 5.审计的目的。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业务范围、事务所设立条件、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及行业管理。

注意区别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审阅业务:一般包括的是财务报表的审阅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 其他鉴证业务:1.内部控制的审核2.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相关服务:税务代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旧教材:第五章 )

主要理解的内容:

1.理解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

2.理解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种类; 3.理解相关司法解释。

一、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注册会计师。

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两者要区别)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注意:经营失败不等于审计失败,但在经营失败的同时,很可能会追究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审计失败;在发生审计失败的情况下,自然就发生了审计风险,进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 责任种类 通 常 针对注册会计师 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 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按照业1、违约 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务约定书履行责任 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2、普通过失 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合理的谨慎 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 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3、重大过失 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虑,满不在乎 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 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4、欺诈 骗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故意的错误行为 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特点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的定义: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

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不实报告的定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三)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六)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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