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51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52条 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53条 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54条 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第55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第56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7条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 第58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节 瓦斯排放

第59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60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61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62条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63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

第64条 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65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 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66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三节 瓦斯抽放

第6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

(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 min;

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 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 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68条 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69条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70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第71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

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72条 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

第73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 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第74条 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75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76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第77条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78条 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 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9条 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0条 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81条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放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 第82条 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83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

第四节 防治突出

第84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

第85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

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

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

第86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 第87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88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第8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第90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91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

第五章 粉尘防治

第一节 防尘管路

第92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 m3,并具有备用水池。

第93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94条 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 降尘措施

第95条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展煤层注水工作。煤层注水必须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96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97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第98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99条 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100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第三节 隔爆措施

第101条 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第102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 第103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 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节 粉尘测定

第104条 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105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106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防灭火

第107条 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108条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109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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