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加格达奇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

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 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 天保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对林业局负责。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 加格达奇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对天保

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天保工程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林业局在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责任状的同时,与林场级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对建设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 天保工程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10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10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条 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区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加格达奇林业局的实施方案,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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