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一书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经典著作之一,该书的出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等多个领域中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可以说是有兴奋之处,也有焦虑的地方。总体来说,这本书很多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确实给了我很多的启发,但同时这本书给我的感觉也可以用抽象、晦涩来形容。读完这本书,很多出现次数较多的词语如正义、公平、原始状态、无知之幕、反思平衡、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契约论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对整本书中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并不能通通把握,此文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

公平与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标杆,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当公众视线里充斥着摔婴案这样触目惊心的事件,我们该如何定义公平正义?人们一直在谈论“正义”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的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里,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该书从一开始就提出正义的重要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能逾越”。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中国的社会体制即社会管理体制,是以明确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职能,清晰的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责任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组机制与制度。“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对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显然,如果在政府解决社会纠纷时不能坚持公平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用提正义了,这就是罗尔斯在文章中提到的“正义即公平”理论。不过虽然说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不得不说不公平是大多数的人能感受到的,而这大部分的人正是这个社会的主体。 一、原始初态——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的创设和“原处状态” 的假定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石,但是,这两个假设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矛盾,更进一步说,这两个假设从逻辑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原始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而罗尔斯正是基于这两个重要的假设来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的。很多社会学家都已经指出,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争议的名义上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分人的偏见和特权。对于偏见和特权,人们显然没有自然法上的服从义务,因此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然归因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压迫。所以我斗胆把它庸俗成一句话: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比如,一个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既可能是比尔·盖茨,也可能是一个非洲饥民。如果你觉得正义就是杀光富人瓜分他的财产,万一“无知之幕”一拉开,发现自己就是比尔·盖茨,恐怕你会后悔得一头撞死。

“原始初态”是罗尔斯指出的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民受“无

知之幕”的遮蔽,他们浑然不知于他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在这种状态下,完全自由的个人进行反复推理和选择后相互订立各种原始契约。可以说,这种“无知”是完全脱离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文化情境的个体存在状态,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罗尔斯认为才是个体最真切的需要、最自由的想法。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原始状态——无知之幕”的前提,目的在于摆脱目的论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就是要在不知道谁是受益者(或者受制者)的情况下来进行契约(制度)的研究和选择,以期达到正义的实现。

当然,在一些比较隐晦的活动中,“无知之幕”的确不失为一种决策的最佳选择,如匿名评审办法。“无知之幕”尽管不能事事做到,但还是可以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到,或者局部做到的。“无知之幕”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努力,如果决策者们能多些“无知之幕”的思考,我们的制度会更趋“正义”。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在“无知之幕”的选择前提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大原则。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阐释在其《正义论》中的表述是:所有社会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显然,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 它指出每个人都享有一种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这个基本自由体系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物理的与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该原则只是要求在基本自由的制度规范中规定每个人都有这种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机会平等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在这里指出的“机会平等”是一种实质上的机会平等,与第一个平等的自由原则不同,它不仅仅停留在规定的层面,而是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人们在真正意义上有公平的机会。“差别原则”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不平等分配是允许的而且是正义的,为什么这种“不平等”被罗尔斯认为是正义的呢?罗尔斯指出这一种应得的分配,“在一个公开公正的规则体系和由其建立的各种期望(因而是合法期望)的条件上,那些希望改善自己条件,做了这个体质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有权利获得他们的利益”。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同时,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但是要注意该书中对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要解释清楚

“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有两点需要思考,这就是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当然,经过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解,也会发现关于罗尔斯关于正义论存在一定局限: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排斥。这使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无法产生他所希望的社会效果,这也是《正义论》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的原因所此。在美国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下,正义的两个原则带有颇多的理想主义色彩,具有较多的道德主义因素,正义即公平的理论难以被接受,至少难以被全部接受,因而也难以达到改良主义的目的。 三、正义原则的意义

正义原则要求追求平等、自由、正义,这是罗尔斯正义所追求的目的和最高价值,即保障个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

罗尔斯的机会均等原则排除了自然的偶然因素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平平等的享有社会提供的种种机会,包括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就业的机会、达到有利的职务和地位的机会、权力链条上的升迁机会等等。政府应保证每个人机会均等,让每个人平等的享有接受教育、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机遇等,政府的调节,只能是对人民最终形成的社会经济差距的调节,不能伤及机会均等原则。没有公平的竞争,只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降低工作效率,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造成动乱。因此,政府应该在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全公平开放的机会中,为劳动者营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过程中追求劳动效率的提高,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罗尔斯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同时它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共同富裕的道路设想有着一致之处,共同赋予强调社会所有成员分配上占有的基本权利,主张社会互助,合作关系协调稳定发展,是美好社会的理想目标。

正义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自由原则),又照顾最少收入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样就可以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境界。 四、对我国社会的思考

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 罗尔斯将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归结于社会体制。

按照罗尔斯的论证,无知之幕下得出的正义原则是独立于特殊的政治和道德利益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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