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

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3日)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 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 1 / 3

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2 / 3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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