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第五期、第六期储蓄国债
(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9]12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09.05 【实施日期】2009.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第五期、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09储蓄05,国债代码:09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09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09储蓄06,国债代码:09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就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4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年利率分别为2.60%和3.73%,发行总额均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0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09年9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5日支付利息。第五期于2010年9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六期于2012年9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两期国债均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3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两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26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两期国债发行总额分别乘以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第五期的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6.01‰,分配比例为:各行5.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0.03‰,中国人民银行0.03‰。第六期的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0.03‰,中国人民银行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09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2 / 4
(二)从2009年9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
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
(三)各行可在发行期内继续对外销售各行购回的投资者提前兑取的两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对外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执行。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各行应于9月30日一次性将两期国债的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