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招标;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评估、审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年初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科技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