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脱逃心理的预测及防范对策(论文)

罪犯脱逃特点和对策的研究

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 张立

内容提要:罪犯脱逃心理是罪犯脱逃赖以发生的思想基础,是罪犯为逃避或抗拒刑罚处罚,非法获得自由的手段之一。它不但直接干扰、破坏监内正常改造秩序,影响他犯正常改造,而且对社会安定也有一定的破坏性。因此,研究罪犯脱逃心理产生的基础理论,揭示罪犯脱逃的规律性,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罪犯脱逃,促进罪犯消极心理的转化及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罪犯 脱逃心理 预测 基本规律 防范对策

脱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破坏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严重破坏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严重侵犯了监狱机关的监管活动。当前,在物防设施不断完善、技防能力逐步提高,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地情况下,仍有少数罪犯脱逃之心不死,仍在竭力寻找我们监管工作上的漏洞,在试探我们管理的严密程度。因而,罪犯脱逃永远是监管安全防范的重要话题。罪犯脱逃心理是脱逃行为的内驱力,脱逃行为是脱逃心理的外部表现,脱逃心理是极其复杂和隐蔽的,揭示罪犯脱逃心理的形成因素是消灭脱逃行为发生的关键。

一、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

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是罪犯主体脱逃倾向的内部驱动 力,它可直接表现为罪犯的脱逃动机,是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一般说来,它主要包括:

(一)原有犯罪心理的延续与现实中的严格管理发生冲突 在当前的监狱中,相当数量的罪犯在判刑之前,都有较长的劣迹。他们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养成了好逸恶劳、放荡不羁的恶习,他们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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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好闲、无恶不作,有些人靠犯罪获得的收入,维持着腐化奢靡的生活,故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比较牢固。投入监狱后,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与监狱的严格管束、规范生活、强制劳动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许多罪犯在生理上、心理上发生了极大的不适应,他们留恋旧生活,对现实感到痛苦、厌恶,渴望“重操旧业”。一些罪犯由于这种负面心理过重,超过了对监禁生活的忍耐时,为恢复过去的生活,寻找心理平衡,就会萌发脱逃的念头。

(二)对劳动改造的不适应产生畏惧心理企图逃避惩罚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是每个罪犯应尽的义务,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将持续存在于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有的罪犯因在社会上过惯了寄生生活,入狱后非常惧怕劳动,在日常的劳动改造中,由于不思进取,或体能不佳,或技能欠缺,跟不上集体劳作的流水速度,耽误了劳动生产,影响了其他罪犯的改造成绩而受到他犯的指责和排斥时,内心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和冲突,当他们采用各种办法仍然无法改变劳动现状时,面对无法回避的强制性劳动,就十分企图难免改换环境,希望借脱逃来求得解脱。

(三)改造信心不足,对前途悲观失望

从多起预谋或实施脱逃行为的罪犯的个体因素上不难发现一个显而易见的重要特点:改造信心不足,对前途悲观失望。有的罪犯认为在监狱服刑,什么都完了,使刑满出狱后也是无用之人;特别 是有的年轻的长刑期犯,认为他们人生的黄金时期都将在监狱度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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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他们对改造生活的认识非常消沉,感到将来生活无望;有的罪犯因身患顽重疾病,担心会死在监狱;有的罪犯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想到将来回归后自己没有一技之长,又无亲人依赖,对以后立足社会失去信心;以上等等诸如此类的罪犯在绝望之中,很难看到生活的美好一面,感到监狱生活的“痛不欲生”(一脱逃犯自述)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妄图通过脱逃来逃避现实。

(四)不认罪,不服判导致抵触改造,产生报复欲望

少数罪犯不安心改造,源于其对法院判决的不服,或认为有错无罪,或认为量刑过重。他们在原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作用下,往往把犯罪原因归昝于某种偶然的情景因素,他们怨恨他人检举揭发,怨恨法官对自己轻罪重判,怨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走了“霉运”,就是不考虑自己的犯罪根源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认罪、不悔罪,思想上抵触情绪大。投改后,与自己犯同类罪的其他罪犯相比,更加感觉司法机关对自己处理过重,内心极不平衡,在多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产生抵触改造情绪,甚至抗拒改造,屡屡违反监规纪律,不服民警管教。而因此被民警训斥或接受处理时,仇恨心理加重,萌发报复动机,决心脱逃重新犯罪,报复社会,报复司法机关,甚至报复认为对自己故意刁难的监狱管教民警个人。

二、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改造环境的不良刺激和诱使、家庭遭遇重大情况的触发、受民警不当的管教方法而引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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