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4〕2号 2014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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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
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 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规模和数量,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 3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受理市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投产前的备
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五)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六)负责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预拌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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