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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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银行
管理人: 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处理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反洗钱、 反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指 银行。
管理人:指 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指 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 指 证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 证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2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根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合法拥有,向管理人交付并委托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合同成立日: 指合同当事人各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若签章之日非同一日,最后一方签章之日为成立日。
合同生效日:指委托资产到账并开始运作之日。
资产委托起始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