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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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情况,观察现场环境,进行技术交流,同时共同取样分样(共4份,一份带回;一份封样,双方签名留样)。

8.3.4.1客户化验室实验条件较好,双方可以共同检验(仲裁法),若结果一致,双方共同确认;若结果不在误差范围内,送权威机构(省级以上)。 8.3.4.2对方化验室实验条件较差,若客户同意,我方可将样品带回我司进行检验,但客户必须认同我方检验结果。

8.3.4.3 对方化验室实验条件较差,且客户不同意我方带回样品检验,可送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省级以上)检验。

8.3.4.4 送权威机构检验的费用原则上由客户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检验费用由客户支付;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检验费用由我司支付。 8.3.4.5处理完毕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出差报告的形式反馈业务部和相关部门(附检验报告)。

8.3.5 确认公司无责任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解释并征得客户确认;如确属公司质量责任,由业务部与客户协商并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报批后执行。 8.3.6当出现确属公司质量责任情形时,由品控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该批产的质量状况、销售区域、包装物的使用情况,当时的生产情况实行追溯;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同批产品尽可能追回,追回后的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8.3.7 对于质量问题和损耗问题客户应在收货5天内提出,过期公司将不予处理。

8.3.8 因质量问题退回的产品交至物流部,由相关部门就其质量问题进行评审

分析处理。

8.3.9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粕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8.4 产品非品质投诉、服务投诉

8.4.1 产品非品质投诉(市场活动投诉等)、服务投诉(订单投诉、账务投诉、其他投诉)由直接操作或服务部门经理或总监直接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到综合管理部进一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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