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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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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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XX部

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财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工资正常经费以外的,由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由本级政府安排、追加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制。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查、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监督工作;用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用款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市的各种专项资金;

主要有:国债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救济救灾资金、抗旱资金、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专项支出,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专项支出,社会保障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支出,政法专项支出等;

(二)县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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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外专项拨款;

(五)其他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用款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上有关依据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对用款单位的申请从项目考察、决定立项、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查;

(三)县政府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上报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每年12月底,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专项资金总体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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