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

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5]2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5〕2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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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财政转移方式,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职工)收入,提高农民(职工)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补偿范围为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为珠海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0元。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筹措。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由市本级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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