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三包

关于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 2003-03-13)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呼市市场鞋类商品,生产、经销单位一律实行“三包”制度,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二条 凡在呼市地区生产、销售的鞋类,一律实行“三包信誉卡”的制度。“三包信誉卡”由生产、销售单位按本规定内容自行印制。

第三条 经营者售鞋时,应随鞋附卡,做到一鞋一卡,未附“三包信誉卡”的鞋类,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等外品,处理品等均不带“三包信誉卡”。

第四条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借故推诿不办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 凡进入呼市地区市场的鞋类,其产品和外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严禁“三无鞋”及产品与包装不相符等假昌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收产品合格证和其它标识等),否则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七条 皮面鞋价值在2O0元以上的“三包”期限为90天;200元以下,100元以上“三包”期为60天;非皮面鞋和100元以下的皮面鞋“三包”期限为30天。

第八条 鞋类商品在售出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

第九条 鞋类商品售出15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如上所述),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换货时如没有同类产品,消费者可选择其它类型的产品,差价可按原价多退少补。

第十条 鞋类商品售出l6天以后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每次修理时间不超过5天,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保证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或退款。 第十一条 换货时凡属等外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二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并由经销者重新提供“三包”凭证。 第十三条 鞋类商品出现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一)无购货凭证或信誉卡的、信誉卡登记项目和鞋不相符或信誉卡经涂改的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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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三)自行维修或拆动的。 (四)超出“三包”期限的。 (五)消费者穿着不当损坏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票据,并注明品名、规格、型号、质地、价格、购买时间、地点和经营者名称等。

第十五条 “三包”有效期一律从购货之日起计算,不含维修时间。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的,经营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按原价一次性退款;当有同类、同型号产品而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产品原价的2%/天收取折旧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有质量争议时,应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出据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为最基本要求,政府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高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市工商局、消协:鞋类商品“三包”有了新规定

100元以下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为90天,300元以上为120天

太原新闻网 2007-03-16 08:07 来源:太原晚

报 进入社区

本报讯 昨日,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发布并开始实施《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宣布废止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鞋类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通知》。

鞋类商品“三包”新规一个主要新点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1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更换、修理。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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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者应当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退货时,经营者视鞋的磨损程度可按10%至20%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其中,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

鞋类的质量问题,新规定列举了10种情况:开线,开胶;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等。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拒不执行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1995年12月22日发布施行)。该规定第5条规定,“实行三包的期限: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商品三包期从售出之日起算。”“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该市的工商管理机关在鞋城设有办公室,上述规定就贴在办公室的墙上。)

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布施行)

一、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承担的鞋类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责任和其也有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二、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 三、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类商品销售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鞋一卡或票。凡售出的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和因此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凭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由销售者负责三包,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包修要做好修理记录。生产者对销售者负责。

五、行三包的期限: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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