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10]36号)、《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四)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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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六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七条 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市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申报。
第八条 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承揽市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十条 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项目监理可联合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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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来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对市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经各投资主体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由投资主体依法直接发包。项目施工的发包应实行招标形式。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标人已经确立;设计及项目预算已经审查论证通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成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条十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资信良好和具备业绩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单项施工合同标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三)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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