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5.2.5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5.2.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2lx、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
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到(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5.2.15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5.2.16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7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
6 照明供电和控制 6.1 照 明 供 电
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6.1.2 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网络是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2 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D,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1.5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1.6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6.1.7 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6.1.8 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
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照 明 控 制
6.2.1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6.2.3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7 节能标准和措施 7.1 节 能 标 准
7.1.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7.2 节 能 措 施
7.2.1 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
7.2.2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7.2.3 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7.2.4 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7.2.5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 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2 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3 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7.2.6 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7.2.7 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附录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A.0.1 亮度系数(q)为路面上某点的亮度和该点的水平照度之比(即q=L/E)。它除了与路面材料有关外, 还取决于观察者和光源相对于路面所考察的那一点的位置,即q=q(β,γ)。其中β为光的入射平面和观察 平面之间的角度,γ为入射光线的垂直角(图A.0.1)。
简化亮度系数按表A.0.2-1 和A.0.2-2 取值。表A.0.2-1 适用于沥青路面,表A.0.2-2 适用于水泥混凝土 路面。
附录B 维 护 系 数
B.0.1 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为光源的光衰系数和灯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数的乘积。根据目前我国常用道路照 明光源和灯具的品质及环境状况,以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为前提,维护系数可按表B.0.1确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