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法学复习资料整理
一、名词解释
1、 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
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管活动。
3、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休因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指国家有关资源管理机关根据环境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发给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其从及某项对环境资源具有影响活动的证件。 5、“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的,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
6、环境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环境法: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对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实行控制,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的被破坏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及环境法主体之间,再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被环境法规定或涉及的具有权力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10、环境法责任: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其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1、环境法律特征:环境法律责任以保护和实现环境权为核心和宗旨;环境法律责任扩大范围;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化。
12、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指微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或破坏后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
13、环境法律的功能: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保护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保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14、国家环境管理:指国家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它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已经法律形式和国家名义,再全国范用内形式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的环境保护经行预测和决策。
15、社会环境管理:是指除国家环境行使管理以外的一切管理活动,是其它环境管理主体在国家法律指导下以及在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组织下,自觉进行的环境协调和环境经营。 16、环境资源行取法律责任: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环境资源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关于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作用的准则。
19、环境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禍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等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化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的知情权、侵害的请求权、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 (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
二、论述题
1.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答:1、环境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隶属关系,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过程中违法失职和违反纪律,但又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所属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
2、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类型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执照、拘留、其它。其依据是: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3、区别:制裁对象不同、制裁行为性质不同、制裁原则不同、陈法范围和程序不同,采取形式不同、救济途径不同(详见《环境法案例教程》P195-P196)
2.环境民事责任构成的要素
答:1、损害结果:财产侵害、人身损害、环境权宜损害等
2、因果关系:盖然性说。疫学因果说、优势证据说、比例规则说、向接反证说(自己了解,自己理解)
3、规则原则
4.行为违法性(ps: 不是必要要素)
5、免责事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战争行为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答: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
4.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
答:1、从主体看,前者是一项职能、一项组织活动,由国家管理机关建立。
2、在手段方面,由于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管理行政的特殊性质,在应用中可实施法律允许的特殊方式、方法:在这里,方式、方法是不能由国家管理结构或者团体形成的,
3、在目的方面,任何管理活动都有一定目的,服从于特定的利益,国家环境管理只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发展,而其它管理在不违背公共利益条件下可享有其它利益
4、前者通过行政实施,而环境行政是一种直接经常的国家职能,具有行为方式的直接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不可中断性,这是又一区别,也即关系。
5、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生义的条件
答:1、主体合格
2、环境的执法行为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真实表示意义
3、环境行政的内容必须合法,相对人必须由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成为执法行为的对象。
4、环境行政执法有一定的标准
6.如何理解环境权的含义?
答: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新的法律理论,对其含义的理解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和法律理念
(2)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 (3)环境权是对人和自然关系的高度概括
【百度百科】给出的关于环境权的定义
基本定义: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基本性质: 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面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7、论述环境权的种类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