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一下三类所得行使征税权,即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

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外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主要是从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这是因为在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本国资本、技术、劳务的输出,另一方面又会有外国的资本、技术、劳务等输入。一国的所得税课征既要面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又要面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这时如果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势必会有一部分税收收入流失。比如,一国如果只实行地域管辖权,则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就不能征税;如果只实行居民管辖权,则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也无法征税。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意味着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

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原因:国家或地区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也是从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考虑的,它们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吸收外国资金,因此在所得税的管辖权上选择了单一地域管辖权,以便使外商可以利用在本地建立的机构进行跨国经营而又不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此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实际构成了国际避税地。

一些拉美国家坚持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还与这些国家传统上强调的所得税立法的地域性有关。许多拉美国家的学者认为,所得税实行地域管辖权对来源国和居住过来说都是十分公平的。在1956年召开的第一届拉美税法大会上,一些国家就曾提出,属地原则应是拉美国家对跨国所得课税的唯一原则。1964年的第四届拉美国家税法大会又强调了这一立场。可见,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多集中在拉美地区是由其历史原因的。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人们滥用地域管辖权规则,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葡萄牙、新加坡等国)将与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非居民纳税人是从境外取得的这笔所得,但也要就其向东道国政府纳税。我国税法实际上也有这种规定。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规范也允许这种做法。例如,经合组织于2008年7月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在第23条的注释中指出:“如果某一缔约国居民通过其设在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从第三国取得所得,而这种所得被归属到该常设机构,那么另一缔约国就可以对这种所得(来源于第三国的不动产所得除外)征税。”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就属于这类国家。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住在国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就其一切所得向美国政府申报纳税。

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在国外居住的美国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因而他们也有义务向美国政府纳税。美国联邦法院在一项纳税案的判决中就曾指出,征税权不能取决于财产是否在美国境内,也不能取决于公民的住所是否在美国境内,而是要取决于纳税人作为公民与美国的关系。征税权行使的范围要基于以下理由,即政府给公民和他的财产带来的利益,而不论他居住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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