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2〕11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

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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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24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推广、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及经济政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满分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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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各市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城乡住房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统计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三)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一)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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