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笔记 添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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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如果变更了交货港、转而在中途港交货,承运人须收回全部提单,否则亦构成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记名人因提单未到申请先提货再补交提单——有些国家,如美国,认可这种情形而不视为无单放货,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持有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无单放货;但英国等其他国家,即使是记名提单之被记名人,也须凭提单取货;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在通说认为,由于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因而应收海商法的一般规定之约束,即亦应凭单放货。

买卖合同的买方凭副本提单要求提货——副本提单仅是内部单据,其并不具有正本提单的效力与功能,故凭副本提单提货属于无单放货之情况,即使买方凭副本提单,亦构成违法。

承运人无单放货,托运人先向实际收货人索要货款,未果,再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无单放货,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相关案例“中文案例详见公邮”、“future express”等,这两个案子案情类似,但中国法院认为,托运人先向实际收货人索要货款之行为被视为对承运人之求偿权的弃权,故免去了承运人本案中的无单放货之实际责任,而英国法院则判决承运人承担责任。

收货人未及时提货,承运人将货物存放在港口仓库,港口仓库无单放货——海商法第89条。

由于提单制度之根本在于保护提单持有人之信赖与预期,故无单放货须承担十分严重的后果并会丧失如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等法律上的保护。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1.提单是债权证券吗?

提单代表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签发提单,承运人除了和托运人之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又产生了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特有的,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协议,其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之间决定的,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提单是物权证券吗?

提单是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提单与货物实质相连,故而具有物权意味,被认为是物权凭证、所有权凭证。由于买卖双方可能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故,即使持有提单也不一定表征着享有所有权;占有之物权?占有在理论上被认为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一定是一种物权;但完全否认提单之物权凭证也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在海商法上普遍视持有提单为对货物之持有。

除了和承运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提单持有人还因为提单的持有而同时取得可以对所有人主张的对货物的物权。

提单转让的是对货物的推定占有权而不是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运输合同更关心的是货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即谁有权对在途货物的运输进行指示并最后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3、提单是物权与债权证券之兼有?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1、提单使抽象的权利表现在具体的单据上、将提货之权利固定在了提单上,使其易于被识别,易于被转让,从而简化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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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减少了国际贸易中的商业风险。

3、提单促成了财产权的迅速转移,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一)提单的签发

1.提单签发

提单签发是指作成提单并交付于人的一种行为。提单一经签发,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应当及时进行。承运人之及时签发提单的义务,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签发提单必须如实记载签发时间、地点以及货物状况等。 提单必须签发给正确的对象。 提单签发的案例: Fob下,买方持大副收据不能换回提单,承运人应依运输合同将提单签发给作为托运人、即运输合同签订人的卖方。

船长装船后发现木薯片有霉迹,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因托运人拒绝接受而耽误船期(金马轮案)。判决实际是在和稀泥,即各承担一半责任。老师认为,承运人并不负知晓买卖合同具体要求的义务,故承运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货物的观察状况而进行记载。

承运人感到货物表面有瑕疵,后凭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这种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即是在上述案件请款下不得以的折中做法,但也存在欺诈的风险。这种做法是否恰当,立法者亦有不同的意见。中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汉堡规则认为,如果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不能对抗收货人、即承运人须按提单记载向收货人承担责任,而当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赔偿时,需要看承运人与托运人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意见差异还是基于欺诈合谋,即汉堡规则部分的认可了保函换清洁提单的效力,但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产生了较多的不确定性、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判断较难实际操作。

2.倒签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表现:不实记载签发时间

法律性质:侵权还是违约?还是二者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侵权 后果

(二)提单的转让

规则: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凭交付转让;任何人均可持有提单而主张提货。 指示提单:背书加交付。

(三)提单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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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提单后,只有注销提单承运人才能交付货物。

提单之注销而非实际交货,是提单效力终结的标志。故,即使已经交货,但提单未销毁而继续流转,则承运人仍须承担责任。

无人提货的处理: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第86条)。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提单合理性的前提:单据比货物流转更快——但今天,这一前提受到了实际的挑战

提单面临的挑战:单据流转慢(处于对提单之普遍信任,故而提单流转次数可能很多而延缓提单的到达;且随着科技的进步,船运速度大大提升,可能先于提单到达),伪造危险大(提单形式过于简单、便于伪造)

两派观点:废除或改革

改革:提单的存在仍具有实际意义,故可以对其进行改革,如参照票据、以专用纸张制作提单,用网络、电子信息传输的方式来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

七、其他运输单据

海运单:废除提单,而改为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电子提单:改革派的观点,通过互联网而非传统的邮寄方式来转移提单,但,最大的难题在于解决电子数据的非唯一性的特点,解决方式,如通过密钥来确保其唯一性;截至目前,实践并不多。

交货单:废除提单,而改为不可转让的交货单。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或许回避与模糊提单的概念(如鹿特丹规则)、采用其他运输单据的方式,成为一种趋势。

八、小结

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和有价证券,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中心地位。它曾经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目前这种单据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重要制度都源于提单的使用。完善和发展提单制度是海运法律面临的重要问题。

上节回放:

首先,提单的三个功能要知道。

其次,提单在不同人手中有不同的效力:在托运人手里是初步证据,可以推翻;在第三方提单持有者手里,提单是绝对证据,也是运输合同条款的最终证明(海商法78条)。

再次,提单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提单一旦转让,其代表的物权、债权一并转移。债权关系是指持有人和承运人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提单持有人享有处臵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注意,所有权凭证≠物权凭证:所有权是指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物权除了所有权还有其他形态,现实中持有提单的人往往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关系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界定的。

第四,提单作为一种可转让单证,要知道其业务流程。比如,签发提单,只能由承运人自己或者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实践中,常常由船长签发,法律推定约束承运人。承运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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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于是区分出(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签署成清洁提单时,承运人通常索要保函,“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毕竟是一种欺骗行为,实践中争论也很多。汉堡规则说,只要是对不清洁的货物签发了清洁提单,承运人就一定要对收货人负责;承运人承担责任之后,再凭借保函去找托运人,考察双方签订保函时善意与否,善意则托运人负责,恶意则保函无效。我国海商法没有这么细致的规定,所以也有争议。提单注销的环节,“保函提货”,没有提单,开一份保函提货,如果真的出现纠纷,承运人依然需要向真正的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承运人能否再去找开保函的人索赔呢?法律空白,学术讨论了。

提单是提货的唯一凭证,只要是无单放货,承运人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严格的提单法则。至于无单放货之后承运人还能否受到其他赔偿就是另一回事儿了。正因为提单有着这样严格的规定,提单的流通性才得以保证。

第五章 租船合同

一、租船合同简介

(一)概念

什么是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船舶的使用权的船舶租用合同。

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方租入船舶后可能用于货物运输,也可能用于其他目的。 与班轮运输的法定性、法律强制性规范多的特点不同,租船合同主要还是受合同自由原则调整,一般处于合同法调整范畴。

(二)分类

三种租船合同:光船、定期、航次

航次租船合同非常接近班轮运输合同,而前两种的性质更接近财产租赁。

1.光船租赁合同 Bareboat Charter Party (B/C)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标准格式:波罗的海航运公司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P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船期间内,出租人负责船舶的人员和物品的配置,以及船舶的航行和管理,而承租人负责安排船舶的商业使用。

标准格式: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ME)、纽约土产定期租船合同(NYPE)等。

3.航次租船合同 Voyage C/P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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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标准格式: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合同,GENCON)、北美谷物租船合同、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等。

前两种说的都是“支付租金”,但航次合同里面叫“运费”,法律后果不同哦。 4.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从承租人对船舶的控制程度来看,光船租船最高,定期租船次之,航次租船最弱。承担责任和费用也如此(船舶建造成本、营运成本、航程成本)。

性质:光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航次是货物运输合同;定期性质居中,具体则有争议 班轮合同中,为了保护货方,更为了保护提单持有人,所以法律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而在租船合同中,基本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的地位不那么重要了;如果约定和法定不同,依合同约定。

租船合同与运输合同、提单

航次租船合同是运输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混合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中与在第三方手中的效力不同(第95条) 提单并入租约;提单上的并入条款应当非常明晰,否则不认可租约的并入,以保护提单持有人;租约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一般不能随租约整体性并入提单,除非有更严格的提示或特别情形。

参考案例:五矿诉通连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简单说,就是在一定期间内由出租人提供船舶,承租人支付租金,并由双方合作完成货物运输。

(一)关于船舶

1.对船舶的要求:船舶描述条款;应符合约定(船名、船级、船籍、吨位、容积、船速、燃油消耗等);且应适航,即适于约定的用途。

也有适航的要求,但并非强制性义务。 2.交船时间:应准时交船,否则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出租人的过失造成的延迟交付,承租人只能解除合同,不能索赔;如果是出租人的过失造成的延迟交付,承租人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索赔。

出租人将延误和预期到港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交船时间已到而船舶仍然未能交付时行使,提前行使可能构成预期违约。

【术语和条款】

交船条款Delivery of vessel 船舶描述Description of ship

销约日Canceling date:即约定的交船期限(日或期间),如果到期未能交船,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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