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答案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王晓听后很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案例分析: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3分)答:正确。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 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则?(3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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