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号[1990]19人调发(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

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

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三条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

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第五条

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 第六条

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第七条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 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 第八条

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 第九条

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 第十二条

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

%的比例计算。20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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