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关意见,全面实施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校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第三条 《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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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上报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一至四年级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标准》的实施要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学生“达标争优、强健体魄”。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施《标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方面,必须进入学校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工作和办学方向的重要内容,周密部署、统一管理、认真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明确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学校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校属各有关部门、各学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育部。
体育部主要负责指导学生锻炼,制订《标准》测试年度工作计划、安全工作预案;负责测试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安排、测试场地布置、测试仪器维修与维护;测试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以及学生毕业成绩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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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主要负责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学生毕业条件(《标准》测试成绩)审查;教师《标准》测试工作量审核;处理《标准》实施过程中学生作弊问题。
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督促学生加强日常体育锻炼;把学生《标准》测试成绩纳入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制定辅导员参与《标准》测试工作考核办法;协同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和学生作弊问题处理。
校医院主要负责学生身体检查,审核学生免予执行《标准》申请;安排《标准》测试现场值班医生,根据实际制定急救方案、措施等;开展测试工作人员的急救培训。
人事处负责审核《标准》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核定工作量。
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标准》实施工作专项经费。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标准》测试系统与学校信息门户的数据对接及维护,包括学生校园卡中基本信息导入、学生成绩上传、查询和测试预约等。
各学院(系)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的政策、文件宣传工作,教育学生了解和正确认识《标准》;把学生体育锻炼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日常体育锻炼;负责本学院《标准》测试工作安排,落实测试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制定学院(系)测试工作安全预案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分工、检查督导、测试和质量评价、统计上报与数据核准、安全考核制度、信息发布与反馈制度、测试报告与公告、档案资料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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