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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与合同体系 (一)合同主体
1.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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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
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根据PPP项目运作方式和社会资本参与程度的不同,政府在PPP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也不同。总体来讲,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社会资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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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3.融资方
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等。根据项目规模和融资需求的不同,融资方可以是一两家金融机构,也可以是由多家银行或机构组成的银团,具体的债权融资方式除贷款外,也包括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4.保险公司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面临着诸多难以预料的各类风险,因此项目公司以及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运营商等通常均会就其面临的各类风险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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