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2010)

在具体选择示范区域时,要以保障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水环境安全为主线,结合当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重点工程,重点将以下地区作为示范区域:一是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连片村庄;二是需要通过连片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地区;三是可以充分发挥连片整治效果的饮用水水源区和重要湖库周边地区;四是国家南水北调、“两型”社会建设、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实施区;五是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基本建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等),其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2年以内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3.项目设计 3.1项目总体要求

项目实施内容要求。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重点开展人口密集区的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短期内可取得成效的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支持已有国家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内容,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加强涉农资金整合。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基本条件。一是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区域要相对集中,原则上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二是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三是符合示范区选取原则。

优先支持的示范项目要求。在满足项目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的示范项目包括:一是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治理项目;二是在不出现重复投资的前提下,与国家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进度一致的连片整治项目;三是国家集镇生活污染减排、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试点示范项目;四是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的地区的项目。

3.2项目目标设计

项目目标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2010〕136号)相关要求设计。通过连片整治,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状况

总体上应达到“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的要求,同时,区域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得到完善,环境监测、执法监督、污染减排等工作向农村延伸。 3.3 技术模式选取 3.3.1技术选取思路

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文件要求选取技术。村庄环境连片整治的技术路线是: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类型,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相结合,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的技术模式,并注重技术集成和改进创新。 3.3.2主要技术模式

连片整治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连片村庄人口分布较密集,且管线布设条件较好、经济技术可行,应建设集中治污设施;村庄分布不集中、地形条件限制、不具备建设集中治污设施条件的连片村庄,应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治理方式。集中治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应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论证比选协商确定。鼓励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服务范围进一步向示范项目区以外扩展,真正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具体技术模式主要包括: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技术选取。(1)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连片村庄,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对于人口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连片村庄,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2)污水处理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取需参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治理技术模式主要包括:①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无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②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村镇企业或旅游业发达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其中,位于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③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等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可采用城乡统一处理技术模式。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技术选取。包括以下两类模式:①区域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交通便利的连片村庄,要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村庄配置完善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乡镇建设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设施,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②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模式选取。主要针对治理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产生的粪污实行综合利用与污染治理。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其工艺方法应优先选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BAT)》、《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等推荐使用的技术。(1)源头控制技术。包括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改进圈舍结构和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和处理量。(2)粪污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包括以下三类模式:①养殖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则粪污应首先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污制造有机肥,废水经处理后还田利用。采用还田综合利用技术时,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②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污时,应建设区域性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设施。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的粪渣应满足《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生产商品化有机肥和复混肥的应分别满足《有机肥料》(NY525-2002)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处理出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③位于各地划定的限养区的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采用治理达标技术模式,养殖废水经处理后需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模式选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的选取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国家规范性文件。

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选取.应根据污染源类型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选取适宜技术开展治理。 3.4 项目资金筹措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及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省、市、县配套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乡镇、村、农户的资金投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整村推进,各地在申请各类中央涉农资金时,应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尽可能将涉及农村环境改善的资金集中用于连片整治区域。连片整治项目所在县级政府应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作为“种子”资金,对各类涉农资金进行科学整合、集中使用,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整治村庄的环境质量。 4.实施方案编制 4.1示范省实施方案

各示范省依据示范区域选取原则选择省内示范区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和《关于深化“以奖促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59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示范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内容,编制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组织备案审查。各示范省应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及时完成修改工作,并按照备案后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4.2示范县实施计划

示范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地形、人口、经济水平等条件,并要与当地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充分衔接,避免因土地利用类型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

影响。示范县实施计划要报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备案,作为示范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5.组织实施与监管 5.1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组织编制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立连片整治项目库,建立稳定的技术支撑队伍,对申报项目可行性进行把关、指导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保障项目实施和考核评价所需要的监测、监管能力和监测经费,督促项目所在县乡政府保障治理设施长效运营。

各地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筹划和筛选项目,组织辖区内有关县及时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辖区内的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指导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是连片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以及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要通过与连片整治村庄所在乡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连片整治任务和要求,确保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实施整村推进。组织有关乡镇协商确定集中治理设施的建设选址、规模、运行费用来源等。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择优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涉及多个乡镇的连片整治项目,则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联合开展项目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连片整治村庄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引导和组织好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 5.2监督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示范项目所在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和调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考核验收 6.1考核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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