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三篇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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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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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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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利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人,任期年(注:理事人数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资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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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并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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