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范围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批准人员、审核、校核及设计人员。
2、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任职
2.1各级设计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本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
合同”。
2.2压力容器设计批准人员及审核人员须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压力
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批准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各级设计人员不得在其他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兼职。
2.3各级设计人员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任命。 2.4各级设计人员应每年任命一次,个别调整则应及时任命。 3.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3.1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
识,了解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3.2压力容器设计批准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相应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
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
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4)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6)持有有效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7)持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的授权书。 3.3审核人员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
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校核的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6)经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专业考核合格。 3.4校核人员
(1)能够动用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5)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3.5设计人员
(1)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能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3.6压力容器SAD级各级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两年以上压力容器常规设计经历;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
(4)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校核、审核工作,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能按照标准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5)经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或者相应审批人员专业考核合格。
3.7标准化审查人员
(1)熟悉压力容器设计的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并能够指导设计人员执行贯彻;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4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管理
4.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配备满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录D要求的各级设计人员。
4.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4.3对各级设计人员实施绩效考核、奖惩管理。 4.4制定并实施针对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计划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