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教办〔2011〕6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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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制订的评定办法应于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地在评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确保标准化学校建设质量。

对2007年前我厅评定公布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包括Ⅰ、Ⅱ、Ⅲ三类),各地应对照“基准标准”重新组织复核验收,纳入新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

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包括申报审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并适时公布备案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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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 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 学校 完全小学 初级中学 九年制学校 6班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14.89 13.54 17.33 18.56 16.92 16.71 16.42 16.05 15.40 18.63 19.37 18.64 17.95 14.89 16.42 15.29 17.37 16.69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小学36班、初中36班、九年一贯制45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Ⅲ类标准换算执行。

单位:㎡、㎡/生

学校 类别 6班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 6403 ∕ 4.74 36班 7637 4.71 45班 ∕ ∕ ∕ ∕ 11588 5.52 建筑面积 1913 ∕ 2968 4003 5183 完全小学 生均面积 7.09 建筑面积 初级中学 生均面积 ∕ ∕ 7.62 6.96 6.85 建筑面积 九年制学校 生均面积 ∕ 8.74 ∕ 6.55 ∕ 3672 ∕ 5.5 4.94 4.8 ∕ ∕ 4573 6263 8225 ∕ 10251 12122 ∕ 6.83 6.73 ∕ 5500 ∕ 7328 ∕ 5.82 ∕ 9425 ∕ 5.6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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