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应积极协助掘进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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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现场执行好走动式管理,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 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对现场生产人员有指挥权,杜绝违章指挥,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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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14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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