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

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内建规[2013]56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的通知 (内建规〔2013〕565号)

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 1 / 4

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

2013年10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支撑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衔接。 (三)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2 / 4

第四条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一)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编制。

(二)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本导则编制,编制的重点应包括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开发区的支撑条件(土地、资源、交通、水、电、环境容量、生活配套服务等)。

第五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章 开发区总体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规划编制总则

第六条 规划目的是为了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 (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

第八条 提出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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