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
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
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
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
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
(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
用发电机组。
以直流输电方式接入江苏电网的区外来电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
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
织及实施,并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
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的统计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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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
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
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
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
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
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江苏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 50%额
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为额定容量的 50-100%。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大
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
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大于 0.98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
功率。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
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
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
热备用、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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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
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
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
深度调峰,以及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 24 小时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为 72 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
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在
迟相功率因数小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
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 0.98 情况下向电
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
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
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
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
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
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
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
的服务。
(五)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
度指令指定的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 10 分钟内调用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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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发电容量服务。
(六)热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
指令指定的未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 1 小时内能够调用
的热备用容量服务。
(七)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
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
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
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
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
第九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
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
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
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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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
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
助服务。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确定预留的最低备用容量。
(三)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
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进行统
计等工作。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五)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六)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
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 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予补偿,
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
考核。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
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有偿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
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江苏电网
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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