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

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

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

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

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

(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

用发电机组。

以直流输电方式接入江苏电网的区外来电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

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

织及实施,并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

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的统计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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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

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

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

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

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

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江苏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 50%额

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为额定容量的 50-100%。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大

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

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大于 0.98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

功率。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

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

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

热备用、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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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

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

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

深度调峰,以及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 24 小时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为 72 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

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在

迟相功率因数小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

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 0.98 情况下向电

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

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

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

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

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

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

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

的服务。

(五)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

度指令指定的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 10 分钟内调用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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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发电容量服务。

(六)热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

指令指定的未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 1 小时内能够调用

的热备用容量服务。

(七)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

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

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

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

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

第九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

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

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

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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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

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

助服务。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确定预留的最低备用容量。

(三)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

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进行统

计等工作。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五)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六)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

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 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予补偿,

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

考核。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

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有偿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

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江苏电网

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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