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1 国内文献综述
在已有的文献中,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有将我国创业板市场与海外市场创业板进行比较的,如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王丽坤在2010年发表的《对我国证券市场创业板发展的思考——基于美国及我国香港创业板的经验》中,借鉴了香港和美国两个创业板市场发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资本市场结构,分析了创业板推出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制度的选择,为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建议。其中强调了强化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一建议,要求信息披露更加及时,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类似角度的文献还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晓慧在2010年发表的《中美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比较》,文中将中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体系、披露时间及渠道等方面的比较;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局长、经济学博士叶春和2009年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因素及监管对策初探》中,总结分析了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经验教训,深入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因素并结合国内外监管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对策,其中他提到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披露风险,提出了建立财务信息资信评级制度,引导相关各方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相应对策。也有的研究是从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入手,如首都经贸大学的崔也光在2002年发表的《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一文中将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较,认为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应重点强调公司成长性,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侧重企业风险的预警,提升分部信息的地位,讲求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其中作者对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作了重点的研究,创业板公司不确定性大、风险较高,这就要求公司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对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招股说明书核准之日起至披露前对内容的补充修改,均作出了与主板市场不一样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在披露之日所引用经审计的财务资料的准止日应在最近六个月以内;发行人在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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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或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财务资料已过期的,应重新修改或补充招股说明书,并将有关修改、补充部分提交征求交易所审核。
另外,南京审计学院讲师涂建明在2003年发表的《创业板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广泛影响》中,从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出发,研究了由此产生的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相关机构的积极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等五个方面的相关影响;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的欧阳凌、欧阳令南则选取了较为具体的角度,在2004年发表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财务分析的几点想法》中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具体特点,在建立财务分析指标和定性分析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资产质量优劣程度、资产负债结构与偿债能力相结合、股权结构分析等方面;天津财经大学的董旃在2010年发表的《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基于创业板市场分析》文章中,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同时提出了完善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若干建议,包括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环境,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建立良好的创业板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健全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市场监管、培育理性的投资者,建立健全薪酬制度和考评机制、提供培训机会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等
2 国外文献综述
目前国外对创业板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NASDAQ的研究上。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世界上堪称典范,历史上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被确立是从美国开始。美国NASDAQ市场的发展之所以比其他国家地区更加完善,也有赖于其指定的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安然和世界通讯事件之后,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公司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责任作出严厉规定,并将会计师行业由自律转为监管模式,力图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独立监督能力、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方面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
NASDAQ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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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二层次是美国证监会指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或规定,主要如S-K条例、S-X条例、S-T条例、C条例、10-K、10-Q、8-K、会计资料编制公告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表格;第三层次为NASDAQ制订的有关市场规则。
同时笔者又对一篇基于英国股市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仔细研读: 文献《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金融属性:基于英国股票市场》作者是George Iatridis,于2008年发表在国际财务分析杂志上,文章着眼于英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披露。文章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分析提供大量信息披露的公司的财务特性以及评估这些信息披露动机所带来的财务影响,比如对于筹集权益融资的需求。文章的研究检验了对包括风险暴露、会计政策变更、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应用以及对冲方法在内的关键会计事件进行披露的公司的财务属性。公司更倾向于披露会计信息以便于确保使市场交易参与者确信他们的会计政策是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的并且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本文研究表明,为了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公司倾向于提供大量的会计信息披露。披露有情报价值的会计信息的公司似乎在公司规模、成长性和影响力方面都更为出色。这些发现也表明了披露敏感会计信息并没有相反地取得更高的盈利能力。事实上,提供会计明细信息披露的公司更有机会取得更大利益。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增强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因此应促进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这样才更有助于公司在国家市场上筹集资本。
3 笔者观点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大量阅读,笔者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有了更加深刻和广泛的了解,但在查找文献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大部分公开发表的文献是从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出发提出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缺乏对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未能从理论上解决上述在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在阅读相关文献和资料的同时,笔者也看到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思考,将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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