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
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就[2000]2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0.08.17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
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
(苏就[2000]26号)
各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适当挂钩的文件规定和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区失业人员小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苏劳就[2000]19号)精神,现就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等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为该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应在 1 / 3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之日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到劳动就业
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时需带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经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
(三)退工职工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须在第8页后的“签订、 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栏内填写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一式三份《苏州市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见附样张之一);
(六)一式四份《苏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见附样张之二);
(七)如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须有一式三份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
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用人单位递交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审核并留下的材料: 1、《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相应栏日内记载盖章;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三份,在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后,分别存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并将审核结果记载到(劳动手册)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存入退工职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 4、人事档案及《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一份。 (二)退回用人单位的材料: 2 / 3
1、《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2、《劳动合同书》; 3、《职工养老保险手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