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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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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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 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 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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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 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 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 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 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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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 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 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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