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南理工教〔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闽南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给予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未按规定交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

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年。

第八条 本科学习年限3~6年,专科2~5学年。不论学生修满学分年限长短,毕业时的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记载。

第四章 学分与绩点

第九条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本科16学时,专科14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1、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成绩对应的成绩绩点 4.0-5.0 90-100 优(95) 80-89 良(85) 70-79 中(75) 60-69 及格(65) 60分以下 不及格 不合格 1.0-1.9 0 合格(75) 3.0-3.9 2.0-2.9 备注:课程成绩90的成绩绩点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成绩绩点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成绩绩点计为4.9;五级制“优”计为4.5;二级制“合格”计为2.5。

2、课程的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为了考察学生学习的质量,在计算学生学分的同时,还必须计算该学生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的计量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选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一般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含专业基础)必修课等。所有必修课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包含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学生必须从指定的若干选修课中按要求选择修读;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选择性修读。

第十一条 课程的修读

1、学生必须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各类课程的修读,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推后或缓修某些课程。一般新生第一学期不能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申请提前或推后修读某些课程应当在上学期末提出申请,系里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为有效。提前修读课程应按时听课,上课时间由系里安排。但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不超过2门。

2、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按学期选课,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的免听、免修、重修 1、免 听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在开学第一周内可以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填写《课程免听审批表》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课,不得免听。

2、免 修

⑴ 学生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系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参加高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考试或由相关部门单独出卷考试,但试卷难度应与正常考试相当。免修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每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考试一次。每学期免修课程数一般不超过2门。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⑵ 学生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应于开学一周内,提出缓修(训)或改修(免训)申请,附医院的疾病证明,军

训由军体教研部会同教务处审批,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经军体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

3、重 修

⑴ 必修课、限定选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因故停开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课程,无法安排重修的,由系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⑵ 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⑶ 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部分公共课由教务处安排时间重修,其他课程一般跟下一年级或其他班级重新修读相同的课程。

⑷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⑸ 重修或改修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所在系办理有关手续。

⑹ 重修办理手续按照《闽南理工学院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必修课由班干部负责检查、登记缺勤情况,由教师签名;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1、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实习、军训等,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急病或者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3、学生请假须由辅导员签署意见,请假三天内,由所在系学工办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系教学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系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并对事假从严掌握。

学生在假日或者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学生出国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十五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

课论,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

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作为旷课1学时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上、下午各按2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各种纪律处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或60分)以上者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分和成绩同时录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籍卡归入学校档案室。

1、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即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军训、劳动、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用五级记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计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讲座等个别不宜用以上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

2、考核办法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对旷课(经批准间断性听课的除外)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每学期正常修读的课程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该学期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数达三分之一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其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试,必须补考或重修。

3、学生考核成绩一般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考试课程成绩总评为:有课内实验的,平时成绩占15%,实验成绩占15%,期末成绩占70%;无实验的,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由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期末大型作业或小论文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学期第一堂课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4、培养方案中含实验(或实践)的理论课程,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但成绩应含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单独设课的各种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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