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分类
《监察规定》明确指出:压力管道 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 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 备,它具体指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 管道; ?a 、输送 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规定的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
b 、输送 GB50160?
c 、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 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 a ,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 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等于高于标 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e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及 其安全保护装置等。
:GB5044标准将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 四级,其最高允许浓度分别为: 注 极度危害(I 级:〈 0.1mg/ m3; 高度危害(II 级:0.1mg/ m3~1mg/m3; 中度危害(III 级:1.0mg/ m3~10.0mg/m3; 10.0mg/m3。 轻度危害(IV 级
注 ? :GB50160标准对可燃气体的 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 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 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GB50160标准对液态烃、可燃液体
的火灾危险性按如下分类:÷注 C 时的蒸汽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 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甲 A 类:1 5
C ; ?甲 B 类:甲 A 类以外的可燃 液体,闪点<28 C 的可燃液体; ?C 至 ≤ 45?乙 A 类:闪点 ≥28 C 的可燃液体; ?C 至<60?乙 B 类:闪点>45 C 的可燃液体; ?C 至 ≤120?丙 A 类:闪点 ≥60 C 的可燃液体。 ?丙 B 类:闪点 >120
其中,第 e 项中所述的 “ 管道附属 设施 ” 是指压力管道体系中所用的管件 (包括弯头、大小头、三通、管帽、 加强管嘴、加强管接头、异径短节、 螺纹短节、管箍、仪表管嘴、漏斗、 快速接头等、连接件(包括法兰、 垫片、螺栓 /螺母、限流孔板、盲板、 法兰盖等、管道设备(包括各类阀 门、过滤器、疏水器、视镜等、支 撑件(包括各种类型的管道支吊架 和其它安装在压力管道上的设施。
为了便于《监察规定》的执行,就象 压力容器那样宜将压力管道按不同的 操作工况和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并 分别进行管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 [1999]272号 文颁发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 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管理办法》给出的压力管 道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长输管道为 GA 类,级别划分为: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 A1级: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 设计压力 P>1.6MPa的管道;
↑≥20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 DN≥300 mm 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 液体介质,输送距离
→输送浆体介质, 输送距离 ≥50Km 且 管道公称直径 DN≥150mm 的管道。 b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 A2级:
←1.6MPa 的管道; ≤输送有毒、 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 P 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GA1↑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GA1→2、公用管道为 GB 类,级别划分为:
燃气管道为 GB1管道; 热力管道为 GB2管道。
3、工业管道为 GC 类,级别划分为: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 G C1级:
输送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 介质的管道; ←
↑输送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及 GBJ16《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 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 计压力 P≥4.0MPa 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 设计压力 P≥4.0MPa 且设计温度 ≥40 0℃的管道; →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 P≥10.0MP a 的管道。 ↓
b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 G C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