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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按不同的行业设置投行的二级部门或项目组,每个行业部(组)向所服务的行业内客户提供所有服务;
优点:能更好地满足各行业客户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的要求,利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便于收集行业信息,了解企业的行业地位,发掘优质资源;容易在特定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进而创造品牌价值;有利于培养行业投资银行专家;
缺点:因国民经济的行业种类较多,一般要配备较多的人员;要求投行人员精通所有的投行业务,对人员素质的要求相当高,培训费用较高;区域重叠,差旅费用较高;不利于与各地方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 (四)业务分工模式
特点:按投行业务种类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比如,有的部门专司新股发行,有的部门专司配股或增发,有的部门专司并购重组,有的专司财务顾问,有的部门专司金融创新品种的设计开发;
优点:形成专业化分工,能够在各自的业务领域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有利于培养业务型投资银行专家;
缺点:区域重叠,差旅费用较高;当企业对不同的服务产生需求时,券商协调难度较大;不利于与企业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利于与地方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职能分工模式
一个完整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要经过争取客户、设计发行方案、制作各种材料、向投资者销售等工作环节,如果按这些工作环节进行分工,则可形成职能型分工模式。
特点:按投行业务环节进行设置部门。比如,设立客户部,负责业务承揽,争取各种项目;设立业务运作部,专门负责筹资方案设计、金融工具设计及各种文件制作;设立销售部(市场部)专门负责金融工具的销售;
优点:利于券商保持项目的稳定;有助于发挥不同特长的投行人员的优势;
缺点:区域重叠,人工费用较大;按各业务环节进行分割,极易形成分工脱节的现象,各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如果利益分配不合理,极易导致各部门相互扯皮、推萎责任的现象。(六)复合模式
以上各种模式也不是对立的,可以以一种模式为主,在局部采用其他模式为补充,扬长避短,从而派生出诸多种复合模式。
四、 试述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分业经营与混合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分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1)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分离;(2)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分离;(3)政策性融资业务与商业性融资业务分离;(4)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关系松散。
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国际上金融机构采用最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上不受限制约束,业务多样化、经营多元化,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在内的许多金融业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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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联合提供的(joint production )。混业经营模式突出的制度特征表现为,国家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在短期信贷业务与长期信贷业务、直接融资业务与间接融资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之间不做或较少做法律限制。商业银行只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合规守法经营,就可以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兼营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等,商业银行资本与工商产业资本可以相互融合。银证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是混业经营模式最本质的特点。
(二)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金融的分业或混业,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一个国家或一个经济究竟是采用分业制度还是混业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但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其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五、 分析我国目前阶段采用什么模式?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金融业走的是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
1993年下半年,由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银行、保险、证券开始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7年7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进行分业经营,即:不允许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项中任何两项不同的业务,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进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从而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业务发展与管理制度。
从当时国内各方面的情况看,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处于发育阶段,金融监管的体系与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模式、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健全之处,国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信托机构等,在内部控制制度、经营机制等方面亦处于极不完善状态。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微观基础比较脆弱,极易因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89年前后、1993年前后,我国都出现过经济、金融秩序的混乱局面。特别是自九十年代证券市场形成以来,银行体系中出现了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银行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金融运行产生了极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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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层面看,证券市场发展尚且不够成熟,市场整体风险较大,且缺乏完备的法律与有力的监管。
从微观层面上来看,金融机构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及其内部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分业经营、分离发展成为我国投资银行的必然选择。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日趋提高,金融市场也得到飞速发展,因此塑造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抗衡的全能型金融市场主体是必然出路。混业经营的时代离我们已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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